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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原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
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
根据《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松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吉厅字[2009]22号),组建松原市广播电影电视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一、职责调整
(一)将原市广播电视局职责和原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指导地方电影发行、放映等管理工作职责,整合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。
(二)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。
二、主要职责
(一)贯彻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宣传、创作的方针政策,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。
(二)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有关规定,拟订相关技术标准,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构改革。
(三)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,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,扶助少数民族、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,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。
(四)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、产业发展规划,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、产业发展,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活动。
(五)负责广播电影电视、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,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。
(六)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、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,审查其内容和质量。
(七)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,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、监测和安全播出。
(八)领导松原广播电视总台,对其宣传、发展、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、协调和管理。
(九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